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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瑞龍天文物理  林協輝量子化學  陳宜斌RT化工(吃飯行)
    張瑞龍天文物理 林協輝量子化學 陳宜斌RT化工(吃飯行) 2021/03/08 10:05

    孫德榮一手打造5566、183 Club及七朵花等團體7!=5040 排列組合

    張鮪晟
    ~
    你是廢物 077923028 IP IPS SMART PHONE 把裝傻的教官、男警、女警、跨性別警、每個吳佳玲、裝傻的控方律師簡美惠游凱復許芷葦徐宏元邱嘉慶 林雨佑偵探綁起來



    我要吃了 注意交通規則 注意軸線翻轉https://en.wikipedia.org/wiki/Tracheotomy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ricothyrotomy






    應考號碼 / 考生姓名
    09UD010058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


    詳述大一至今求學經驗、轉學動機、學習規劃及未來生涯規劃,文件請繕打並
    用 A4 紙張輸出。
    求學經驗:把最後一個答案公式框起來
    轉學動機:想研究出好的粒子物理學
    Bose 粒子
    1. guage bosons
    2. leptons
    3. light mesons
    4. strange mesons
    5. charmed mesons
    6. charmed, strange mesons
    7. beauty mesons
    8. beauty, strange mesons
    9. beauty, charmed mesons
    10. c 夸克偶素
    11. b 夸克偶素
    Fermi 粒子的重子
    1. 核子
    2. 激態核子
    3. Δ baryons
    4. Strange baryons
    5. Charmed baryons
    6. Beauty baryons
    學習規劃及未來生涯規劃:多查緝書本的時效性與正確性
    因為未來要多以科學觀點考據真實性

    排序 志願選項
    1 物理學系物理組二年級

    2 物理學系光電物理組二年級

  • 兇手張瑞龍
    兇手張瑞龍 2021/08/05 21:31

    投書:自我感覺良好的「台大自治」 稱得上是台灣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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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振家 2021年08月05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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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教師升等審查標準問題,爭議不休。(圖片摘自台大官網)

    《大學法》云:「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令人遺憾的是,臺大高層這幾年彷彿對於「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這八個字視而不見,玩法弄權,不知悔改。台大校方曾經因為某位教師的不續聘案遭教育部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為教育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0號駁回原告(台大)之訴,訴訟費由台大負擔。



    據報載,台大一名文學院副教授連續多年申請升等教授未獲通過,教育部近日已發函台大,要求改善相關法規,否則將廢止台大文學院自行審查教授資格之權。台大校方指出,教評會已檢附專業理由不通過該教師的升等,然而教育部卻不同意,政府此舉是在摧毀大學自治。一名台大資深教授還加碼表示,校方有責任「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另一方面教育部則指出,台大文學院及中文系的法規未明確訂定評量教學及服務項目之標準,必須改善。



    台大文學院此等「茶壺內的風暴」讓我想到,我在99學年度台大音樂所第一次申請升等副教授的時候,教學跟服務也都被評為不及格。我在97學年度榮獲優良教師,該年度「優良導師」學生問卷調查得分為音樂所教師第一名,98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學生問卷調查得分亦為音樂所教師第一名。有趣的是,我向文學院提出申復後,在申復會議中有一位文學院大老語重心長地說,你幫所上辦研討會,要「心懷善意」才算服務,否則不算服務。這位大老又說,你出力幫本校爭取「心智科學大型研究設備」不算服務,因為文學院根本沒什麼人會用這種設備啊!



    除了文學院之外,台大生農學院的教師升等審查也值得留意。我曾經提出第11261號校務建言,主旨為「園藝系李國譚老師的升等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大所提之上訴,請台大高層要認真、要認輸、要認錯」,生農學院回覆「建請未來修訂升等相關辦法時,明確說明研究論文類型認定權責」。關於論文的認定,生農學院原本的內規要求教師升等著作必須期刊印出來才算數,只是由期刊審查通過(接受刊登)的論文不算數,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轉述台大的說法:「自然科學期刊著作未刊登前,皆能進行修改,其中之實驗、數據、統計表格等都可能發生變動,此等未確定之內容無法讓審查人員確認該教師之專業性、研究能力。」我認為這個法規以及背後的邏輯都大有問題。之前張正琪、郭明良、楊泮池等人的論文因為圖片出包,一再勘誤,讓大眾質疑其專業性、研究能力與誠信。反觀生農學院中申請升等的教師論文,根本就沒有勘誤之必要,竟然預先遭到懷疑(還沒印出的論文,內容未確定)。生農學院的該項規定,似乎對學術期刊的接受刊登原則,刻意視而不見。



    關於上述生農學院教師的升等案,台大一再敗訴(被法院駁回),因此於第2963次行政會議決議提請釋憲,人事室「奉准委任律師擔任本校訴訟代理人,並於106年11月13日向司法院遞件釋憲聲請書」。我後來在司法院網站查到,台大有一件聲請案,導致了大法官會議107年度統二字第4號「不受理決議」。針對此一不受理決議,我提出第14041號校務建言,想知道校方高層是否有所反省,結果得到人事室的回覆:「一、本校某學系某師103年度升等案,經103年6月9日該學院院教評會不通過升等;並經103年7月18日本校教評會102學年度第9次會議決議不續聘,故該師有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學院不通過該師升等之處分;校教評會依校內相關法規所指八年未獲通過升等申請者,視為覆評不通過之不續聘處分),合先敘明。二、您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所查107年度統二字第4號不受理決議,係因上開學院不通過該師升等處分所衍生之提請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一案所為不受理之結論;至本校第2963次行政會議決議提請釋憲,係屬上開校教評會不續聘處分之後續作為,此釋憲案並未經司法院議決不受理,迄今仍於司法院審理中。」我再提出第14055號校務建言:「請問上開『迄今仍於司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其案號及案由能否提供給本人,以便本人在司法院網站的『待審案件一覽表』查閱相關資料?」令我失望的是,人事室拒絕提供此一案號及案由。



    在台大第2963次行政會議中,某些高階主管有感於教評會的威信受損,試圖維護其心目中的大學自治,故決議聲請釋憲。人事室聲稱,該釋憲案三年來「仍於司法院審理中」,尚未有定論。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台大自治」,到底是不是台灣價值?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作者為台大文學院音樂所副教授

  • 蔡富華(共犯:蔡正霖)
    蔡富華(共犯:蔡正霖) 2022/08/01 15:48


    吳景欽/【林智堅論文門】抄襲與否誰來認定
    2022年08月1日 08:00
    ▲▼林智堅市長參選人說明碩士論文記者會。(圖/記者周宸亘攝)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深陷論文抄襲風暴。(圖/記者周宸亘攝)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碩士論文因涉及抄襲疑雲,致使中華與台灣大學,分別啟動學術倫理調查。只是在審議結果出來前,除總統府發言人出面指出,學術倫理委員會不能直接認定抄襲與否外,相關當事人也發出聲明,而林前市長本人更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提出時序圖表、電子郵件等資料,以證明自己碩士論文的原創性。對於抄襲與否,到底誰能認定?

    在此次論文抄襲案中,各方所發表的聲明,到底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由於這些聲明往往是在事件爆發後,由利害關係人所發出,這就無法避免道德風險,致皆屬於所謂傳聞證據,實連提出於法庭的資格都無。故這些聲明於法庭之上,就只能是待證事實,無任何證明的效力。

    傳聞證據若要具有提出於法庭的資格,必須考慮到是否具有特別可信性。以文書為例,若具有常規性、持續性或格式性,且於做成時,無預視到未來可能用於法院之上,實就具有特別可信性。故以涉及抄襲的判斷來說,若兩本論文在實質相似,必先推定後發表者抄襲前發表者,但因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原則,不以發表為必要,故後發表者若要主張原創,就得提出比先發表者更早完成的證據,且兩者曾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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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此的舉證並非容易,尤其在電腦化時代,任何檔案的存取日期都可修改,如何證明提出的原始檔是做成於過去,而非現在所修,也是一大難題。如果要拿出原創檔案,有相當的困難度下,當事人可否找公證人為公證,就可因此讓人信服此等文書為真呢?

    根據《公證法》第36條,經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所認證之文書,視為公文書,看來似乎具有鐵證如山的證明力。惟公證屬非訟程序,僅有請求認證的一造,並無相對人存在。而公證人雖須查明文書真假,但僅能為形式審查,再加以文書若涉第三人,也不可能給予辯駁之機會。故在《公證法》第103條,才有必須真實陳述及負擔虛偽陳述的法律責任之具結義務。

    也因公證文書的產生未經實質審查,故《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及第358條第1項才規定,視為公文書者,或經本人簽名、蓋章、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者,推定文書為真正。換言之,公證文書即便視為公文書,卻因是基於提出者的片面資料所生,就僅能是推定,而非具有絕對真正的效力。

    依此而論,林前市長所提的公證文書,僅在形式上推定為真正,仍可以反證推翻。又此等公證文書,乃是在抄襲風波爆發後,針對特定目的所為的認證,就存有一定的道德風險。甚且,公證文書所推定者,乃是這些文件本身的真實性,但目前所爭執者為是否抄襲,即兩本論文必須比對之問題,這也不在公證效力的範圍內。更何況,遭指涉抄襲者,亦可提供相關資料去公證,來取得相類似的認證文書。

    因此,是否抄襲仍有待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只是審議的過程並不公開,無論做出何種決定總會引發議論。而若審議結果認定抄襲,學校因此為不利處分,如撤銷學位,當事人還可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若訴願未果,還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便敗訴,更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為最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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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此而論,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確實非具有最終決定性,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對於此類委員會的審議,因具有專業性,故大學、教育部,甚至行政法院,除非有足以動搖其可信與正確性的理由,否則就應尊重其判斷。這也代表著,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就算不是最終決定,卻也難在後續程序加以推翻。

    只是行政救濟的過程必然漫長,就顯得緩不濟急。而因侵害著作權,除有民事責任,亦有屬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就可由主張論文原創者,如林智堅前市長,對發表在前的論文或報告者,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並附帶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若能如此,即可藉由法院的公開審判,將相關文書、檔案等,攤在陽光下受第三方檢驗,亦使被告有詰問與陳述之機會,而非處於絕對挨打的局面,就可免於自證清白、強勢壓弱勢之指摘。如此的審判必然受到民眾矚目,不啻是替即將於明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讓全民先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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